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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在财务及税务中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无论金额大小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天就来看看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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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3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陈海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和温岭市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海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贴点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
上述539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819153.76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海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巨大。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教训:
1.资金流转异常难隐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都是可以查询到的。如果使用现金交易,金额巨大不合常理,更不用说还要解释大笔现金的去处。陈海华操作资金流向,陈海华账户—台州银行账户—振达公司账户—亿勤公司,最后亿勤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再将款转回到陈海华账户,看似复杂的资金流转但根本经不住查。
2.留存真实业务相关资料很重要。案例中,陈海华、潘某和金某都是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亿勤公司、津旅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陈海华称部分交易是真实的,但无法提供真实证据,不能分辨真实和虚假交易。
3.“形式”投案自首更致命。选择主动投案自首时,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不得有所隐瞒,形式的投案自首会影响到从轻和减轻的判决。案例中被告陈海华虽能主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因此被重判。
4.下游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凭证,账簿等都会成为证明虚开的证据。案例中公检法机关就是通过对记账凭证、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认证清单等证实振达公司通过亿勤公司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风险提示
1.下列行为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银行流水经常会作为办案的突破口,查询方便,容易被“顺藤摸瓜”,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
3.会计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明知来源有问题的票据应谨慎处理,会计人员对老板让伪造单据的行为应做到劝说,提醒。
4.真实交易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资料留痕非常重要。留存不仅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要求,对会计人员而言,在关键时刻甚至能够“自我保护”,尤其是在业务中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
5.一些常见的查证方式:
(1)查询证明材料一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材料、入库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银行账户明细、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
(2)技术人员可通过对记账软件的操作日志进行检测,日志中会记录着记账的所有环节和流程,包括修改了哪些凭证,删除了哪些凭证,反结账记录,还原最真的记账流程;
(3)税局会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突击检查库房存货与账上库存是否一致,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则无从解释向其他企业大量购买的发票上的名目为什么没有对应的库存。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